【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当前开展环保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归纳,便于理解和查阅。
一、主要
1. 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取得批复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需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2. 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则负责监督和指导验收工作。
3. 验收条件
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验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已落实;
-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项目运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4. 验收程序
验收流程主要包括:
-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 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
- 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 环保部门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
5. 信息公开
验收报告需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众有权对验收过程提出异议或建议。
6. 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建设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键信息对比表
项目 | 内容 |
文件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 2017年 |
适用对象 | 所有依法需要环评并获批复的建设项目 |
验收主体 | 建设单位(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监管) |
验收条件 | 环保措施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无重大环境事件 |
验收流程 | 委托第三方→编制报告→公示→申请→审核→出具意见 |
信息公开 | 验收报告需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责任 | 提供虚假材料或未验收的,依法处罚,严重者追责 |
三、总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环保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推动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实现环境合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环保验收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因验收不通过而影响项目正常运行。同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也进一步提升了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环保验收体系,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