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政府行为规范、公正和透明的重要基础。所谓行政程序合法,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要求,以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有一些不符合行政程序合法要求的说法或做法,这些内容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以下说法中,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B. 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需公开依据
C.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他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D.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
解析:
选项A和C、D均体现了行政程序中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如听证权、知情权、申诉权等,符合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而选项B中提到“依据内部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需公开依据”,这明显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依法行政”和“公开透明”的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向公众公开,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
因此,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说法是:B。
综上所述,判断某一说法是否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