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理工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安排
第四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经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每学期的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课程表应在开学前公布,确保师生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选修课程,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各类考试均需提前通知,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系统并公示,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定期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需转专业或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需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未能达到要求者,将推迟毕业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
二〇二三年十月
以上是《东莞理工学院教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概要,旨在为全校师生提供一个清晰的教学管理框架,以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