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拆迁赔偿是否须遵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1条的两种选择方式】在商品房拆迁过程中,补偿方式的选择一直是被拆迁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其中第21条对补偿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主要形式。那么,在商品房拆迁中,是否必须遵守该条款所规定的两种选择方式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总结分析。
一、法律依据简要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是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第21条规定:
>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该条款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即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接受哪种补偿方式。
二、商品房拆迁是否适用该条款?
商品房通常属于商业性质或非公有产权的住宅,但根据现行法律,只要其位于国有土地上,并且被纳入政府依法实施的征收范围,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第21条。
因此,商品房拆迁原则上应遵守第590号令第21条的两种选择方式,即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例外情形
虽然第21条明确了两种补偿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 情况 | 是否适用两种选择方式 | 说明 |
| 政府依法征收 | 是 | 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
| 非法拆迁或未依法征收 | 否 | 若无合法征收程序,则不适用该条款 |
| 项目为旧城改造等特殊政策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有时可能以统一方案为主,但仍需保障基本选择权 |
|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单一方式 | 是 | 若双方达成一致,也可按约定执行 |
四、结论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商品房拆迁在符合法定征收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1条规定的两种选择方式,即被征收人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缺乏合法征收程序、项目政策特殊或双方协商一致时,也可能存在例外处理。
因此,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面对拆迁时应重点关注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并积极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表格总结:
| 项目 | 内容 |
|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1条 |
|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
| 商品房是否适用 | 适用(在合法征收前提下) |
| 例外情况 | 非法拆迁、特殊政策、协商一致等 |
| 结论 | 原则上应遵守两种选择方式,但视具体情况而定 |
如您有具体案例或进一步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