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认识错误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对象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误认或误判,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针对这种错误,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处理对象认识错误时,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和适用后果。
以下是对两者区别进行的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加以对比说明:
一、概念总结
1. 具体符合说
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必须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才能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误将一个对象当作另一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且该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不成立犯罪既遂,可能成立未遂或不能犯。
2. 法定符合说
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对象发生错误,也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来认定犯罪性质。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某罪构成的行为,无论对象是否正确,都应以该罪论处。
二、对比表格
对比项目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核心观点 | 行为人必须对特定对象有正确认识,才构成既遂 | 只要行为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即可成立既遂 |
对象错误处理 | 若对象错误,可能成立未遂或不能犯 | 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
法律依据 | 强调“具体”与“现实”的一致性 | 强调“法律规范”与“行为”的一致性 |
适用范围 | 多用于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等 | 更适用于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等 |
对主观故意要求 | 要求行为人对对象具有明确认识 | 不要求对对象有明确认识,仅需有故意 |
典型案例 | 如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而取走 | 如误将动物当作人而开枪射击 |
三、结论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处理对象认识错误问题上,体现了刑法理论中“主观责任”与“客观结果”之间的张力。前者更注重行为人对对象的实际认知,强调“现实中的对象”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后者则更关注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理念,会选择不同的学说作为裁判依据。但总体而言,法定符合说因其更具操作性和对法益保护的全面性,被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