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工作秘密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务工作秘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税务工作秘密是指在税务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税务机关正常运行的信息或资料,这些信息或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第四条 税务工作秘密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严格保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秘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秘密范围与等级划分
第五条 税务工作秘密主要包括以下
(一)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二)重要涉税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税收数据;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秘密的重要程度和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小,将税务工作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 秘密的确定与变更
第七条 税务工作秘密由产生该秘密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若需调整秘密等级或解除某项秘密,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秘密的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存放。
第十条 使用税务工作秘密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来加强税务工作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和社会公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