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根据相关法律,只有一定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地方人大能够有效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权限,而设区的市(即地级市)及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则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
2. 设立条件:只有达到一定行政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才具备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资格。
3. 最低级别: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目前法律规定的最低一级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4. 县级限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具备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权利,其职能由全体代表会议直接行使。
二、表格展示
层级 | 是否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 法律依据 | 说明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 ❌ 否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县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会议行使职权 |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 ✅ 是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最低一级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人民代表大会 |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 ✅ 是 |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是 | 《宪法》 | 全国人大设有常委会,行使立法等重要职能 |
三、延伸说明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代行部分职权,如审议议案、监督政府工作等。因此,这一制度设计对于完善地方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县级人大不能设立常务委员会,但其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职责,例如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制度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